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按照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又兼顾补偿运行成本的原则,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同时《办法》还规定,城市公园、纪念馆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游览参观点,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按保本非盈利原则实行低票价,并积极推进免费开放。世界遗产、风景区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张丽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