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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50元至100元景点门票 一次提价禁超30%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8日 07:49  商务部网站

  云南50元至100元景点门票 一次提价禁超30%

  众多游客在石林景区观光游览

  近日,云南省物价局公示《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就此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示期至9月30日截止。《办法》规定,原门票价格在50元至10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

  要调价应提前一个月备案

  《办法》规定在元旦、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根据游览参观点对社会文化生活、国内外旅游的影响程度,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办法》显示,对以游览参观为主要功能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景区内游客自主选择性较强的载客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而未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提前1个月报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点可分淡、旺季门票价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按照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又兼顾补偿运行成本的原则,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同时《办法》还规定,城市公园、纪念馆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游览参观点,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按保本非盈利原则实行低票价,并积极推进免费开放。世界遗产、风景区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调过价的景点,3年内不得再调

  《办法》规定,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5%;50元至100元以内的不得超过30%;100元至200元以内的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5%。对旅行社等团购票价优惠比例超过规定票价20%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并降低其门票价格。对于制定或调整的门票价格超过每人次100元(含100元)的,审批前应征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

  同时,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和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公厕要免费向游客开放,不得收取费用。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点,对身高1.2米及以下或6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年满70周岁及以上或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离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实行免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军队退休干部、学生及未成年人实行半票。

  同时,对擅自制定或提高票价、不明码标价或不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不执行规定的优惠措施、擅自设立“园中园”收取门票、将门票与服务项目捆绑强行销售或擅自在出售门票时加收、代收其他费用等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办法》的出台,昆明风光国旅总经理朱伯威表示,近年来,民营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的比较多,因此小部分景点门票制定上随意性较大,而云南省出台《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助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云南省旅游业健康发展。(记者 吴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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