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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释能否助解加班费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8日 06:27  荆楚网-湖北日报

  引言

  中秋刚走,国庆将来,一些地方发布提醒消息:劳动者在节期加班,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未支付,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追索应得的加班费。然而,多年来,一些单位拖欠劳动者节期或平时的加班费问题,一直都是工人维权的一个难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其中说: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解释,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称,是既未倾向劳动者也未倾向用人方。那么,这种看起来“一碗水端平”的司法新释,能否助解加班费难题呢?

  自证不利于员工维权

  盛翔

  显然,对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上述司法解释沿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但也许是考虑到劳动者对于加班证据往往难以提供的现实,司法解释同时又强调了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当担责的意思。应当说,这确实体现了公正的一面。但问题是,劳动者如果不能直接提供加班证据,又该拿什么证据去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加班证据呢?

  在加班证据由员工自举的境况下,用人单位既然已不给员工加班费,就断然不会傻到愿意证明加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严重不平等时,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往往是很难打赢官司的。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的现象比比皆是,劳动者想要追索加班费事实上是很难的,其中大多数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从某种程度上说,在有些用人单位的蛮横无理面前,劳动者若要撕破脸皮去追索加班费,并且要在主管领导眼皮底下去搜罗加班证据,这无异于烧红烙铁去烫自己的脚板,用人单位随时都可能将你炒鱿鱼。所以,由员工自己举证来追索加班费,不但对员工不利,还可能会助长用人单位“飞单”的现象。

  其实,追索加班费不该只是劳动者的私事,也最好能避免闹到打官司的地步。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劳动纠纷,而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此进行依法查处。只有劳动执法部门更好地履责,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一些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现象,也才能有效减少个体员工与用人单位鸡蛋碰石头式的直接“单挑”。

  应多为弱势者撑腰

  艾才琴

  据法院人讲,劳动者追索加班费要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作用既在于促使单位拿出证据,也在于防止个别劳动者刻意用加班费来刁难用人单位。可这在客观上却是在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

  司法既不偏于劳动者,也不偏于用人单位,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却往往显得乏力。如多年来,不少用人单位都不能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给员工兑现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等,特别是不少私营企业,还不能给员工兑现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更为关键的是,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就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个体大都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则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与弱势的现状,需要当前的司法操作多为弱势的劳动者撑腰。譬如在追索加班费问题上,如果硬要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先承担举证责任,那就难免会加重他们的精神负担、维权成本,甚至会导致他们不得不放弃维权。

  其实在解决拖欠或拒付加班费的问题上,更多的应是由劳动执法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出面。当劳动者有这方面的举报和诉求时,相关部门有义务去调查取证,有关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作出解释、配合调查等。

  举证倒置才能让加班无忧

  杨文浩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理解上述司法新释,其实本意是想促使用人单位拿出是否让员工加了班的事实证据,以让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变得更为容易一些。

  但是,促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还是要先举证说“用人单位掌握了证据”。而问题是,许多劳动者根本无从知晓用人单位有无掌握证据,就是知道了,也很难举证说明他们掌握了证据,这样一来,让用人单位举证的愿望就会成为泡影,进而劳动者追索加班费也就会变得渺茫。

  试想一下,如果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没有加班的举证责任,可能就更为合理一些。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推定劳动者加了班。相信有了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没有哪个用人单位敢对建立规范的加班制度掉以轻心。而有了规范的加班制度,也就不会出现劳动者加了班却拿不到加班费的情况。如此,劳动者再不用操心加班费的问题,他们只要安心加班,在得不到应有报酬时向上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就是。如此,劳动者权益也就能得到更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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