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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明河改为暗渠拒不恢复日罚一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7日 12:2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张惠屏)昨天,市政府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透露出一个信息:为扭转我市河道管理比较薄弱的局面,法规对违法填堵、覆盖河道而拒不恢复的责任者,增设了按日处罚一万元的规定。

  我市河流绝大多数河道短小,呈雨源性河流特征,缺乏动态补充水源。据统计,全市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河流(包括河道沟叉)近310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06条。

  出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河道不可避免存在被占用或覆盖、填堵的情况,《条例》在尊重现实并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情况下,对覆盖、填堵河道制定了最严格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同时要求按照等效等量的原则进行补偿,增加覆盖、填堵单位的使用成本,尽可能减少此类涉河事项。

  为了扭转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局面,《条例》规定了违反河道管理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既规定定额处罚的措施,还增设了按日处罚的规定。擅自填堵、覆盖河道(即将明河改为暗渠型式,但跨河兴建的市政路桥的必须结构形式除外),或者违背填堵、覆盖批准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万元罚款;逾期拒不恢复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按日处以1万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城市建设行为的,同时应当追究进行建设的主管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将该《条例》的立法形式由较大市立法改为特区立法,以简化程序,解决较大市立法周期较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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