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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社会矛盾不力 导致严重后果 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6日 04:16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夏菁)处置社会矛盾不力导致罢工、停课等严重后果,发生阻断铁路公路交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将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悉,在修订草案的第四章“考核与奖惩”部分,新修改了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形。拟修订的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有关责任人,对不稳定因素或社会矛盾处置不力,导致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工、罢市、停课等严重后果,发生打砸抢烧、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在第二章“职责和任务”部分增加了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综治职责,既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也便于在实践工作中检查落实。

  同时,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新增了关于网络治安管理的内容:“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和网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共同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淫秽、迷信等内容的读物、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加强校园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与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而就“医患纠纷”,修订草案也提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化解医患纠纷和维护卫生医疗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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