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能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判赔14万余元
商报记者 金莉娜 □章伟聪
与工友酒后发生争执,在肢体冲突中两人双双从住宿的简易工棚二楼坠地,杨海因此严重受伤。杨海认为简易工棚系违章搭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应对自己坠楼致残承担主要责任,遂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海获赔14万余元。
同事打斗坠楼致残
2008年11月3日,外来务工人员杨海经人介绍到本市某航空服务公司担任搬运工,居住在公司提供的简易工棚的二楼宿舍内。当月30日傍晚,杨海和同事孙波等人在宿舍里喝酒。其间,两人因琐事产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人劝开后杨海准备下楼,孙波却追至楼梯口向杨海背部踢了一脚,杨海于是返回二楼,在阳台上再次与孙波扭打在一起。
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扭打过程中,二楼阳台的护板接口处被撞开,两人一起从护板开口处坠落至一楼地面,杨海当即不省人事。经急诊抢救和三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杨海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构成四级伤残。
伤者不告同事告单位
事故发生后,孙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杨海与孙波两家达成和解协议,孙家赔偿杨家7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谅解,杨家不再追究孙波其他民事责任,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孙波的刑事责任。
2009年6月,杨海向法院起诉。杨海认为,单位提供的宿舍属于违章搭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自己坠楼并身受重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杨海要求单位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中的36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1万元。
航空服务公司辩称,杨海受伤是他自己喝酒并与人斗殴所致,公司并无过错。这个员工宿舍经历多次大雪考验,均未发生意外事故,阳台护板开裂完全是杨海与人扭打时撞击力过大导致的。对杨海的坠楼受伤,公司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未提供安全单位判赔14万元
根据相关证据,法庭最终酌情确定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单位赔偿杨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1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张枫认为,这家航空服务公司作为合法成立的企业,理应为员工提供合法、安全的工作、住宿环境。而杨海提供的事发地点监控录像表明,杨海与孙波当时扭打并非很激烈,两人作用于阳台护板的力量不会很大,但护板却被撞开了,可见该护板的安装、连接没有使用较为牢固的材料或者方法。
张法官指出,在案件审理期间,单位没有提供宿舍建造和验收的有关文件,而该宿舍存在的明显的质量缺陷又足以导致其他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因此,单位有过错。
同时,杨海与孙波酒后发生肢体冲突,并最终导致坠楼事故发生,两人均有明显过错,且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杨海要求单位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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