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包括中国在内的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为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界树立新标准。
9月17日,中国银监会在网站上发表声明称,中国将调整国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并在年底后推出监管总体框架。现在,摆在银监会面前的棘手难题是,中国的近40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是否将统一推行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针对所谓“系统性重要”的大型银行,并预设了一定的弹性规定,但远未体现出监管的差异性。
而根据银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法人金融机构等几十种。
如果大小银行统一施行上述监管标准,154家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3259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将首当其冲。
原因很简单,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银行更加均衡地计算风险和收益的回报。在这一点上,大银行和小银行显然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用同一条游戏规则来竞赛,最可能的结果是扼杀了小银行的贷款可能。
目前,国内中小银行的业务集中于中小企业贷款,乃至微型企业贷款。这些贷款的基本特点是缺乏抵押品。要按照巴塞尔协议,中小企业贷款意味着损耗更多的资本。如果在政策上实施一刀切式的监管,等于变相地将中小银行赶出农村,他们被逼之下将选择惜贷。
中小银行在做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之后,有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
可惜的是,他们的机会不多。对于那些经营范围局限在县域经济内的银行来说,让它去发展结算平台,做投行业务,充当企业财务顾问,或者去争取资格销售短期融资券……这听上去显然是异想天开。
相对比,在美国,真正执行巴塞尔协议的银行并不多,排名前25的可能实施,但多数的则采用相对宽松的CAMEL法则。
中国银行业一直在呼吁银行们走差异化竞争的道路。试问,没有监管上的差异化,何来道路选择的差异化?
(感谢实习生陈菲菲)上一页1下一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