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夏菁)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举行立法听证会。会上多位陈述人纷纷进行了发言,并就如何避免建设规划朝令夕改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此次听证会结束后,将形成相关听证报告,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焦点1
如何防止规划朝令夕改
城乡规划工作中,“一任领导一张图”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昨日的听证会上,这是一个焦点问题。
陈述人郑少芬律师介绍,此前福州某小区曾因前后两任领导批复的规划不同,导致该小区最终无法通过环评审批,只能重新再建设一次。因此,应该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一律规定无效。
陈述者陈青也表示,规划部门的意见可能最后变成只是领导个人的意见。因此,应对修改程序做严格规范,不允许随意更改。
陈述人林仕滔则认为,实际工作中,规划修改在现实中经常发生且必然发生。若规定一份规划30年不变更不太现实,只要是严格依照程序和权限修改规划,就应该允许。
焦点2
启动规划修改应附条件
陈述人陈青法官认为,《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规划修改的一个特殊情形,即“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如何界定什么情形属于此类‘其他情形’?这容易被人钻法律空子。”因此启动规划修改程序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机制进行制约,应附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例如要对原规划进行周密的评估,经评估认定原规划不能实施、难以实施或实施后效果不好,确实需要修改的,才能启动该程序。
焦点3
公众利益如何保障
在讨论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林纯全律师也建议,相关规划方案改变后,原先规定的7天公示期太短,应确保不少于30日。同时改善公告方式,确保公众真正对公示内容熟悉了解,才能保障公众权益。在追究个人责任方面,应明确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如依法给予公务责任人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高级工程师黄霖强也建议,建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激励机制,并将公众参与程度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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