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将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立法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省财政厅昨日举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
今后,到河道挖取砂石、在高架桥下洗车将被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国有资源应当按照市场配置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出租和对外承包国有资源使用权,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昨日上午,省财政厅在长沙举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23名听证代表,应邀参加。
省财政厅总经济师欧阳煌介绍,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将《办法》列入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若《办法》最终获得颁行实施,湖南将成为全国首部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省份。
本报记者胡远志 实习生李娟 长沙报道
实施初期将增加非税收入近20亿元
《办法》听证会稿提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出让、出租以及对外承包国有资源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听证会稿明确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保守测算,通过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至少近期可以为我省增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近20亿。”欧阳煌介绍,通过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可培育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提高政府调控能力,增强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
欧阳煌披露,我省有相当规模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或者未纳入财政管理,如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省仅征收107万;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资源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全省只有734万;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冠名权、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对外承包收入等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在绝大多数地方还是空白。此外,有的民营企业依托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泊车业务收取停车费、利用桥洞经营洗车业务收洗车费,但都未上缴任何有偿使用费。
使用权出让理论上应“招、拍、挂”
《办法》听证会稿明确,国有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让、出租和对外承包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国有资源使用权出让、出租和对外承包前,应当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其价值,使用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其评估价值。
欧阳煌在做立法说明时解释,在国有资源领域,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腐败。我省郴州市曾锦春涉及矿山部分的案件就是典型例子。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湖南省社科联处长汤建军博士认为,出台《办法》可规范国有资源的转让、出让和收入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从源头上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此次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来自社会各界,有专家学者,有省直职能部门官员,有国有资源使用单位代表,有基层财政部门代表,还有普通市民代表。虽然大家一致认为《办法》有出台的必要,但对于《办法》的细节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如关于国有资源的界定、有偿使用征收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等。
砂石也属于国有资源
[相关链接]
《办法》听证会稿界定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概念,涉及以自然形态存在的国有资源和以非自然形态存在的国有资源。
其中,以自然形态存在的包括土地、矿藏(砂石)、地址遗迹、河流、水(湖泊、水库)、林、草原、滩涂、湿地等。
以非自然形态存在的国有资源则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护栏、绿地、站台、体育场馆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的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特殊号牌使用权、咪表泊车位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政府特许(专营、专卖)经营权;特许排污权、无线电频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国有资源。记者胡远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