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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改名不能“傍高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8日 04:15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齐榕)昨日,省教育厅下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有关规定》,从10月1日起,变更后的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应反映其主要办学特点,而且不得与本区域内其他高校名称相类似。

  根据规定,高职院校申请学校名称变更,应提交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更名的意见和学校更名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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