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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房建设公用设施产权归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 04:15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许才芳)日前,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修订《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自本月起施行。

  该文件删除原第二项第四点中“幼托产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应记载‘小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修改为:小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垃圾集散间、公厕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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