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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阳遭侵权获赔1.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5日 17:08  深圳商报

  【新华社沈阳9月4日电】知名艺人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遭小沈阳起诉的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万元,另一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21日,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在沈阳中院开庭审理。小沈阳在其起诉状中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的光盘,属于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发行和经销。他请求判令三方被告停止侵权、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赔偿金及为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小沈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小沈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一审宣判后小沈阳曾表示要上诉,但至今尚未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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