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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中生命去了,存款不能“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 02:13  新京报

  近两年来,国内自然灾害较多,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再到最近的舟曲泥石流,每次灾难都有一定程度的伤亡。笔者因工作关系,接触到这样一些灾后重建中的案例。比如,汶川地震中有很多孤儿,其家长去世后,但在银行的存款仍在,可由于孤儿对于存款的账号、金额等信息毫无所知,导致这笔钱只能在银行内“石沉大海”,他们的继承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目前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办理相关手续效率过低,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限过长。以汶川地震为例,死难者人数高达数万,如果所有的人都要通过司法手段取得死亡证明,对于本身震后灾区的司法资源是极大的挑战。同时,相关要求证明过于严格,很多的家庭在灾难中丧失了相应的存款凭证,有的地方户籍档案被毁,相关信息不完整,都有可能导致死难者家属的继承权无法顺利行使。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针对此类事件,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由专门机关出面牵头进行调查,统一公示重大灾难中死难者在银行的账户情况,让死难者家属进行申报,争取第一时间能让他们的继承权得到行使。

  具体而言,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牵头机关的确立

  在类似事件中,可由民政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牵头公示死亡者在银行的账户情况。

  理由如下,首先,民政部门是直接负责救灾,社会救济的部门,在重大案件中,往往负责对死亡人数的统计,公布。由民政部门牵头,可以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便于高效的解决问题。当然,目前根据银监会2002年《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能查询个人存款的单位仅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等。民政部并没有相关授权,这是实践中一大法律障碍。

  另一个方案是由公安机关牵头。一方面公安机关是金融机构查划冻结的有权机关,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机关,死亡后都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的核销,同样由公安机关牵头,可以及时掌握信息,提高效率。

  第二,建立对重大灾害死难者名单的限期公示制度

  目前,对于重大灾害死难者的数量和名单,并没有固定的公示制度,例如汶川地震中公布的死亡人数69197人,失踪人数为18222人,而两年多过去了公布死亡名单仅为19065人。

  而在日本广岛和平公园原子弹爆炸死难者纪念墙上,刻着237062个死难者的名字。正如阿姆斯特丹市市长科恩说的:“只有念出每个人的名字,人们才不会将他们遗忘。”

  第三,对于重大灾害死难者遗产的处置

  在由相关部门牵头公示重大灾害死难者名单后,银行可以根据名单进行筛查,将死难者在银行的账户情况予以公示,方便死难者继承人申报认领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即财产所有人并没有继承人时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和集体往往无法及时进行财产的认领,导致遗产长期滞留在银行。在建立相应的重大灾难死难者账户公示制度以后,这些无人继承的存款将及时上缴国库,如果可能的话,可以优先用于灾区的救济和重建。

  □赵凌波(金融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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