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市地税局9月1日发布新闻稿称,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所调整,其中普通住宅由原来的1%调整为2%。
此前广州执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1%,其他商品房为2%。此次调整后的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3%,别墅 4%,写字楼(办公用房)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新闻稿显示,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则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此次预征率调整执行时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纳税人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商有最直接的影响,假如房地产项目提价过高,相应的税负也会猛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