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阿尔及利亚内阁会议审查并通过了2010年财政补充法案,同时还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关于审计法院职能扩大》、《关于外汇兑换和资本流动》、《关于货币和信贷管理》的四个重要法令。
一、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法令
根据共和国总统2009年12月13日的第3号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指令,批准了对2006年2月20日第06-01号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的修改和补充法令。阿尔及利亚是最早签署联合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的国家,修改后的法令加强了反腐败斗争的手段。
首先,设立中央反腐败局,负责研究和调查受贿指控,扩大法警人员在全国范围内的权力。设立此中央机构,不仅大大强化了在本土内打击腐败的能力,同时也促进了未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腐败中的国际合作。
其次,任何国内或国外法人或实体,在公共合同的投标时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诚信宣言,承诺避免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否则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这项新规定强化了对承诺者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其的监控和惩罚。
二、关于审计法院职能扩大的法令
批准了1995年7月17日关于审计法院95-20号条例的修改和补充法令。
首先,将审计法院的职能扩大到加强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损害文化遗产和新公共设施的欺诈、非法或违法行为。同时,审计法院有权对加强公共设施保护机制、打击欺诈和危害国库或公共机构利益等提出建议和规范。
其次,扩大了审计法院的管理范围。由原来监督国家控股或决策的企业扩大到对其进行管理。审计法院将审核这类企业的机制及内部审计,以确保国家资产和财产的保护和良好的公司管理。
第三,通过对财务的审核以及企业责任人的管理,加强国家审计法院控制的有效性。
第四,加大审计法院可采取的财政制裁力度。
三、关于外汇兑换和资本流动的法令
批准了1996年7月9日关于对违反外汇兑换和股本流入或流出的外汇资金管理法的惩罚之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为:
- 扩大了合法进出口之外的交易管制范围,即以本国或外国货币计价的证券或债务证券、金条和金币以及宝石和贵金属均不得违法交易;
- 取消财政部或阿尔及利亚银行对非法交易先行采取以及纪要形式给与预控告的方式改为直接通告和调查、起诉的方式;
- 简化原法律中违法诉讼范围,将原规定的5000万第纳尔犯罪最高限额缩减为2000万第纳尔。同时,当犯罪与贿赂、洗钱、贩毒或有组织犯罪相关联时,也属于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
- 对于利用欺诈手段妨碍刑事处罚的,在罪行确凿时,法庭可提高罚款。
- 由财政部和阿尔及利亚银行共同确定违法交易国家清单,明确禁止对外的金融违法,包括对外贸易活动中的此类行为。
四、关于货币和信贷管理的法令
批准了2003年8月26日03-11号关于货币和信贷条例的修改和补充法令。 修订包括:
首先,在阿尔及利亚银行金融系统现代化的基础上,赋予其有效监管所有支付系统及制定相关规则的职能,以确保支付系统效率和安全。
其次,加强包括私营银行的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稳健的银行体系,以确保维护好客户的利益,保持货币和国家金融的稳定。
第三,打击由银行和金融机构操作进行的欺诈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加强银行行使职能的管理,禁止贿赂犯罪。 此外,为了加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国家将持有私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特别资本股,通过这一特别股成为私人银行的一部份,但无表决权。这种做法在许多发达国家中常见。
第四,却确定并实施确认银行和金融机构外国投资国家法(立法),加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其中规定:今后任何新的外国投资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执行由阿尔及利亚股东控股51%的规定;在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中,外资转让国家有优先购买权;任何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股份转让必须事先经得阿尔及利亚银行的同意,否则任何转让均无法律效力。
第五,随着信贷的发展,及时保护银行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利益。(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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