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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新修改通过的法案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 07:5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29日消息(记者张华杰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39分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邀请相关负责人,就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和新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调解法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们国家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如何体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呢?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说:法律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几种调解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郝赤勇说: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也是一项新的制度规定,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一个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支持。

  法律还规定: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就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发生争议或不能履行的,可以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解决。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这是否会使人民调解工作脱离民间性而趋于行政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说:人民调解是需要成本的。我们加了“保障”这个法律用语,这不是个很虚的用语,而是根据财政部和司法部的文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以及调解工作给予切实保障,这种保障并不会改变它的群众性的性质,它只是国家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表现。

  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把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增加作为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来源之一,对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长、少将于大清解释说:现代战争特别是近几年局部发生的一些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人才素质上的一种较量,因此,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把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军官选拔的一个重要来源,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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