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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贪官死罪”?人大常委会就是否修法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 04:12  东南快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改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加大了民生刑事保护,增加了欠薪、醉驾等与民众切身利益攸关的条款。

  醉驾入刑是宽了还是严了、欠薪刑事追究如何具体操作、75岁犯罪是否该追究……一个个事关民生保护、广受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无不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委员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

  他认为,根据实践情况,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废除死刑,我国著名法学理论专家徐显明委员的观点是“要慎之又慎”。

  “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贪污、受贿、走私等,均不应适用死刑,因为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接着,徐显明委员话题一转说,“但是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这方面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中国是一个期盼清官的社会,中国历史上又是一个以重典惩贪的社会。”徐显明委员建议,“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

  杨贵新委员更进一步提出,此次修改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附加刑设置不够完善。现在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判处主刑的时候可以附加判处没收财产刑。而犯罪数额不满5万元的,就没有设立财产刑。

  “财产刑主要是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于整治企图贪污受贿的不稳定分子,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防止腐败的进一步滋生和蔓延。”杨贵新委员说。

  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涉及的部分焦点

  醉酒驾车和恶意欠薪为犯罪

  提高黑社会保护伞量刑幅度

  拟规定数罪并罚最高提至25年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者不作为累犯

  满75岁犯罪不判死刑

  制售假药即为犯罪行为

  拟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加大强迫交易罪惩处力度

  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削减13个死刑罪名

  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局面 ,首次削减死罪。死刑罪名削减近两成。被削减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综合中青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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