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等三罪并罚获刑11年
商报记者 金莉娜 □李鸿光
上海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百万,另有巨额财产849万元来源不明,并向组织隐瞒境外存款情况。近日,静安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三罪并罚判处徐绍敏有期徒刑11年,全部赃款予以没收。
审核项目敛财百万
现年58岁的徐绍敏于1998年3月进入市信息化委员会工作,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2009年2月,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合并为市经信委,徐绍敏担任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全面负责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发放和验收工作。
据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别索取或收受请托人上海某微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上海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上海某科学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非法收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钱款人民币22.5万元和4万元。
一位被徐绍敏“借款”40万元的公司老总向检察机关透露,该公司曾2次获市信息委专项资金拨款人民币80万元和150万元。“徐绍敏是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发放的处长,我们公司每年都会申请专项资金,既然徐绍敏开口借钱,也不能不给这个面子。如果徐绍敏故意不还钱想赖掉,我也没有办法。”
某科技园区领导曾有意聘请徐绍敏担任该园区顾问,徐绍敏多次暗示担任顾问一般需要车马费等报酬。该园区遂向徐绍敏支付给了“顾问费”10万元。另外几家涉案公司也向检察机关作证称,他们为了能从经信委获得专项资金,都向徐绍敏支付过“津贴”,有的还是通过别人介绍塞钱给徐绍敏的。
882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共计人民币5982931.33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96.5万余元;其家庭成员的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15769758.24元。扣除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以及徐绍敏的犯罪所得,差额部分折合人民币882.1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2007年7月,徐绍敏通过工商银行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60565元兑换成港币37万元,汇至国内某银行港澳台投资部总经理罗某提供的香港某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中用于炒股;2007年10月,徐绍敏又以妻子的名义通过某银行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74520元兑换成港币38.5万元,汇至上述私人账户中再用于炒股。徐绍敏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历次财产申报过程中,隐瞒了上述在境外的存款。
2009年7月22日,徐绍敏在本单位纪检部门向其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徐绍敏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公诉要求追究徐绍敏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三项罪名成立
法庭上,徐绍敏和代理律师对犯罪指控提出异议。他们辩称,徐绍敏从某微电子公司和信息系统公司“索取贿赂”60万元,实际上是“借款”,属于民事借贷关系;而其余的贿赂款实际上都是徐绍敏应得的“津贴”和“顾问费”,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敛财。
此外,在被指控的来源不明的880万元巨额财产中,有共计100余万元属于徐绍敏参加组织的项目评审、年会、论坛研讨会等获取的劳务收入。辩护人还特别指出,既然检察机关认定徐绍敏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么所谓的隐瞒境外存款罪就没有必要再予追究了,否则可能会重复处罚。
法院认为,徐绍敏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赂计人民币96.5万元,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绍敏具有申报个人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却未如实申报,该行为已构成了隐瞒境外存款罪。另外徐绍敏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该行为也已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犯有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鉴于徐绍敏有立功表现,涉案三项犯罪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已追缴了全部赃款,法院遂酌情作出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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