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审议。草案首次明确提出取消13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1/5,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
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刑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
我国现有68个罪名会被判死刑。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是留而不用,有的甚至是从来没用过,因此有压缩空间。”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同时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立法减少死刑,司法实践减少死刑适用,这是全球的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适时削减死刑罪名非常必要。
陈泽宪表示,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也是我国修改刑法的国际背景之一。”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犯罪仍频频发生。“短期废除死刑不可能,但要从减少开始。”刘明祥说。
事实上,几年前有关方面就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死刑的控制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重要课题。2007年1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这次对刑法进行修改,可看作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和延续,是在立法上控制死刑的必然举措。”刘明祥说。
“这一立法也给司法一个导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减少死刑,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更加尊重。”
严格限制减刑幅度
“减少死刑罪名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刘明祥认为,“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判处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负面效应。”
对于专家与公众的关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明确回应:严格限制缓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
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将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李适时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的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较短,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为此,“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除对减刑幅度作出严格限定外,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根据草案的新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此外,根据现行刑法,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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