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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体制后续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 01:11  金融时报

  推出四项改革措施并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本报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实施一周年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即日起至9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推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

  为配合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目标,证监会今天还同时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阶段改革的四项改革措施主要为:

  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要求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指导意见》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制定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将决策机制、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定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指导意见》对实施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予以明确,并规定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指导意见》还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为配合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点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的目标,《修改决定》主要对原管理办法中有关询价对象的范围、信息披露、中止发行情况等予以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的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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