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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与“诽谤”不能相提并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 00:04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郭立场

  

批评与“诽谤”不能相提并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有关“诽谤罪”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有的还酿成了有影响的公共事件。拨开这些所谓“诽谤罪”的迷雾,公众看到的是“诽谤罪”俨然成问题官员护身符,形形色色的地方政府领导和公安机关滥用权力打压民主监督的事实。从制度的角度来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有一些规章制度或是处理规则,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原因而得不到很好的贯彻。由此看来,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还必须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最高检强调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可谓是必要之举,但能否就此刹住某些人或某些地方压制言论自由的歪风邪气,依然是个未知数。

  从社会契约论来看,国家与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其目的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社会契约的缔结意味着政府在享有公共权力的同时,也负担了维护公共利益、服务社会、满足公众需求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政府行为超出社会契约所规范的范围,则将威胁到人类正义的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人民就可以从共同体中收回他们交出的全部权利。最高检明确表示,不能把对个别干部批评当做诽谤犯罪,让我们欣喜于社会契约论的应用以及舆论监督的探索和实践。舆论监督的法理逻辑,即政府权力的基础是人民主权,如果没有人民主权,也就不可能有政府权力,政府要对公众负责。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以权力干涉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使针对行政领导人的问责遇到重重阻力,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毛泽东与黄炎培先生1945年在延安关于共产党人能否跳出“周期率”的一段谈话,是一个早就为人耳熟能详的话题。黄炎培先生当年与毛泽东的对话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于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同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然环境渐渐好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能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失误少,难度小。客观上看,以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有时的确需要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这正是民主权利的体现,也是集思广益的过程,添了一些小“麻烦”,可以减少决策失误导致的大“麻烦”。一些看起来很复杂很难办的事,只要真心相信群众,真正还权于民,办起来就真的不那么难。

  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以打击“诽谤罪”为掩护来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为此,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就成为受害者。必须指出,监督缺失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寻租,鲜活的实践已经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普遍真理。应当承认,舆论监督在我国还未真正成熟,需要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需建立一整套公正透明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进一步界分具体责任,以法律的高度赋予强制力的支持,引导舆论监督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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