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报记者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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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华夏瑰宝”“丝路明珠”的木卡姆艺术,继2005年成功申报“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在国内外影响越来越大,已成为新疆文化的知名品牌。
然而,由于外来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不断加大,以及师徒相传、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的脆弱性,木卡姆艺术曾一度面临濒危的困境。立法保护和传承木卡姆艺术迫在眉睫。
2007年年底,自治区文化厅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后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门多次调研以及十余次的修改,今年7月《条例(草案)》正式出炉。
《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必须保持木卡姆艺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统特色,不得歪曲和滥用。
关于具体保护方式,《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艺术团体、艺术院校、公共媒体,应当建立木卡姆艺术的民间传承、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文本传承、教育传承、媒体传承5种传承方式。
《条例(草案)》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工作。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所有的木卡姆艺术相关资料、实物,捐赠或委托给木卡姆艺术传承机构或者文化机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条例草案明确,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反映木卡姆艺术历史、进行木卡姆艺术活动的特定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旅游景区(点)、民族特色街区(民居)、民族传统节日举办木卡姆艺术节,传播展示木卡姆艺术。
同时,要鼓励艺术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木卡姆艺术研究、教学活动,培养高素质的木卡姆艺术传承、研究、保护的专门人才。鼓励中小学校选用规范教材,因地制宜地传习、普及木卡姆艺术的基本知识和传统技艺。
关于保护方式,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艺术团体、艺术院校、公共媒体,应当建立木卡姆艺术的民间传承、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文本传承、教育传承、媒体传承5种传承方式。条例草案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工作。
如果个人或团体利用木卡姆艺术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保持其传统样式和特定习俗,不得篡改和歪曲。否则,依据《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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