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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热死”八工人,谁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 07:19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今年7月30日至8月1日,由于高温肆虐,济南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院收治了许多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他们中有农民工,也有环卫工人。人们在追问,在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谁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生命安全?(今日《深圳晚报》A10版)

  好端端的一条条生命在高温下戛然而止,3天“热死”8名工人,笔者认为是天灾,更是人祸。

  建筑业属于劳动强度大、高危作业多的行业。高温天气下,工人暴晒在烈日炎炎下施工会中暑,甚至死亡,这是起码的常识。但是,即便如此,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抢进度、赶工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竟拿有关部门的“令箭”当鸡毛,无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根本不给建筑工放高温假。企业的这种不人性的行为,何止不道德,简直就是违法犯罪。因为,这样的施工管理导致个别工人中暑死亡,施工企业是应当预见的。既然预见而不调整施工作业时间,意欲何为?

  为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健康,济南建委几乎每年都要专门下发通知,规定只要气温达到或超过37℃,每天11时至16时酷热时段严禁露天高强度施工,必须给施工人员放高温假。既然有规定高温下施工人员需停工,但停工规定缘何成了一纸空文?对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负责人表示,对于不落实的高温停工规定的企业,他们目前只能采取通报批评,在评优评先、资质升级等方面扣减相应分数等处罚手段,而无法对其进行实质性处罚,这也使高温停工的规定在很多工地成了一纸空文。没有监管部门,我们只是这么要求,它没有法律法规啊,他要是不执行,我一点办法都没有。

  这位负责人的解释颇为“雷人”,而且也折射出诸多悖谬。一是建设主管部门处罚违规施工企业的严厉手段有很多,比如停工、逐出市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等。这些处罚手段完全可以写在通知中去,借此威慑、惩戒违规企业。但为什么出台规定时有要求而无惩戒措施?二是,假如连建设主管部门都认为停工规定是摆设,干嘛还要画蛇添足出台这些花架子“红头文件”?是真想履行职责,维护建筑工人权益,还是通过出台“红头文件”,为高温下“热死”建筑工人推卸责任提前打“伏笔”?我想是后者吧。高温天气下,3天“热死”8名工人,济南建设主管部门恐怕难辞其咎。

  建筑工人虽然身份卑微,但生命却是无价的。假如那些“被热死”的工人,死因仅仅归罪于高温,除了死者家属领取点数量不多的“慰问金”外,笔者认为这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也是对法律的亵渎,是社会与法律的双重悲哀。工人“被热死”,岂能无人被问责,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施工企业无视政府规定,不给工人放高温假,造成工人“被热死”,属于安全事故,而且有违法之嫌;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上的缺位与惩戒手段的乏力,导致企业行为失范,“热死”工人,建设主管部门岂能与之毫无干系,甚至摆出一副“无辜状”,作壁上观?

  建筑工人“被热死”,不能死了白死,施工企业和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担责。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建筑工人有尊严地生活,体面地工作,而不至于在高温下竟然“被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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