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7月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http://t.sina.com.cn)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他所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经济观察报一高层人士证实了网帖的真实性。他说,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做了报道,除了两篇后续报道刊载在经济观察报官方网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中新网7月28日)
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法人》记者,河南灵宝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正当举报的公民王帅,河北沧州以“敲诈政府罪”追捕上访农民?如今,浙江丽水遂昌县又创造性地拓展了“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来追捕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泛滥的公权布下了天罗地网来对付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
凯恩公司对于报道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反驳,如果认为涉及诽谤,甚至可以去法院起诉,何以心虚到要直接动用警察的力量来对记者跨省追捕呢?
更荒唐的是,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就像是凯恩公司的私人家丁。对于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对记者仇子明进行立案并网上通缉,我有几点追问:
根据刑法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这一罪名的前提是,记者要“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是,记者的报道首先是一封举报信,举报凯恩公司涉嫌关联交易等犯罪,那么,遂昌县公安局有无首先对该公司立案侦查,查清其有无涉嫌关联交易等犯罪?
其次,即便遂昌县公安局不对凯恩公司立案侦查,至少也应当有证据证明记者“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遂昌县公安局首先应当对报道中的事实进行核实,那么,遂昌县公安局有无去核实呢?如果没有进行核实,单凭凯恩公司一面之词就对记者立案并网上通缉,这不是帮着一方搞打击报复又是什么?
再次,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的记者,他所写的报道发表在《经济观察报》和报社官方网站,而且报道也是经过报社严格的“三审”流程后刊出。所以,仇子明所写报道完全是职务行为。即使这些报道是所谓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涉嫌“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那也是单位犯罪,遂昌县公安局应当针对《经济观察报》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直接针对记者仇子明本人,“柿子挑软的捏”。
公权机关是由民众赋权而行使权力,公权力的宗旨就是为民服务,主持正义,所以,公权机关必须保障和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不是充当被监督对象的“打手”和“家丁”。上级检察机关和纪检应当介入这一事件,及时还舆论监督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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