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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政部7月23日全文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办法》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办法》还特别提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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