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禁止利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静姝 记者 兰方 20日发自北京)公安机关在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强制送治时,需先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其在案发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随后方可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需通知其监护人。
2010年7月19日,武汉发布《精神卫生条例》(下称《条例》),成为继上海、北京、宁波、杭州、无锡后第六个拥有地方精神卫生法规的城市。该《条例》强调对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并对强制送治以及治疗过程中的约束措施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
据了解,中国从1985年开始起草制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目前已明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但至今其草案仍未提请审议。此间,精神障碍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以及利用强制治疗等规定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依法收治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同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直是《精神卫生法》起草过程中的焦点。
《条例》对此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对于自愿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当其要求出院而医师认为暂不宜出院的,须向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若本人坚持要求出院的,在本人及监护人或近亲属签字确认、医疗机构在病例中记录后,应该准许出院。
而在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时,需先行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主任孙学礼介绍,当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亦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在技术层面,规定了接收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日内组织复诊的义务。对于复诊后不属于精神疾病患者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或由民政部门送至其原居住地。而在法律层面,则规定由司法机构介入,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此举旨在以规范的流程,保障被送治者的权利,避免“正常人被强送疯人院”的恶性案件再次发生。
《条例》强调,禁止利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确需采取此等措施的,须由两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精神障碍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所谓的保护性约束,是指在精神科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病情的特殊情况,对其紧急实施的一种限制其行为活动的医疗保护措施。孙学礼介绍,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使用在医疗界比较普遍。历史上,因为针对某些躁动的病人所能采取的治疗手段较少,只能用强制措施来约束病人。而现在医疗水平进步,有些症状可以采用药物的方式进行治疗。“强调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来约束、惩罚病人是文明的表现。”
尽管《条例》对违法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但孙学礼表示,目前的程序过于繁琐,在实际的操作中仍有较大难度。规定的落实,不仅依赖于医务人员法规意识的变化,更多的是个人习惯性的工作方式的改变,针对急性患者的医疗技术还需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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