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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未完备物业费应适当下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 04:14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黄欣达)房子交付业主后,如小区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

  昨日省住建厅下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业主逾期不缴物业费

  物业可依法追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主管部门制定收费等级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商或物业与业主,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委会的,可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包干制由业主向物业支付固定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承担。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此外,业主应按合同足额交纳物业费,业委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物业可依法追缴。

  新建住宅物业合同期满

  调整收费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新建住宅物业费由开发商与物业根据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小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合同期届满后,如物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质量的服务,若无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应公示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与业主在指导价范围内重新协商。

  物业不得向业主

  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使用的向物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与开发商、业主或者业委会在合同中约定。

  物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经营共用部位

  收益应用于补充维修基金

  物业利用小区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经营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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