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尚存五大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1日 22:01  财新网

  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仍将任重道远,除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外,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着力推动,亦至关重要【财新网】(记者 刘长 11日发自北京)“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已逾半月,各方争议得失暂告一段落,但对于两个《规定》接下来的实施,业内人士仍感荆棘丛生。

  “五年来的争论,已经不存在了——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规则制定对不对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7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举办的“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如是说。

  当天与会嘉宾普遍认为,对接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仍有五大难题困扰着法学界:非法言词证据范围如何界定、被告人是否要就非法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法官何时可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存疑、检方如何承担证明责任以及二审法院是否受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来自公、检、法及律师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五大实施难题展开激辩,分歧仍在,但基本共识已形成: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仍将任重道远,除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外,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着力推动,亦至关重要。

  难题待解

  目前各方分歧主要集中在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以及“被告人是否应就非法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两方面。

  非法证据事实排除遇到的首要难题是:非法证据尤其是非法言词证据,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样的证据是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因此,非法言词证据是否就是“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宣教处处长许永俊认为:“从目前来看,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指是利用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从诉讼法来看,主要是暴力、殴打。”

  在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杨照东看来,抛开法律的层面分析,仅仅从文字的角度来看新规定的表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等’字后面的‘非法手段’,一定是超出‘刑讯逼供’之外的,否则它不需要用‘等’,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简单认识。”杨照东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周军认为:从《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和这次规定的规则来看,“刑讯逼供和引诱、欺骗和其它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该被认定为是非法言词证据。

  在“被告人是否要就非法证据承担举证责任”问题上,有来自公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但证明的标准和程度,应由法官基本裁决权来决定。

  “我认为应该叫做‘辩护权’,而不能叫‘证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永远是不负证明责任的,跟民事诉讼不一样,不能轻易有‘证明责任’这样一个词。”

  重在实践

  对于“法官何时可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存疑”,审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倾向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证明达到了一个优势证据,或者是表面成立了一个证据就可以”,“证据的内容、表现形式、收集证据和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手段是否合法——这四方面,若公诉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切实充分,法官即可启动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质疑。

  检方承担证明责任方面,辩护律师普遍希望检方能在法庭上播放审讯的原始录音录像,而非经过剪切的部分。部分学者还提到,除了提审全程录音、录像,还应推动“审讯时律师在场”的制度,以此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

  至于二审法院是否受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海淀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金轶认为,此条规定应作如此理解、执行: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在第一审法院的时候没有申请,在二审时提出申请,应当予以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和辩护人首次提出申请的话,二审法院要予以审查。此外,如果证据存在疑问,二审也应该启动调查程序。

  据参与两个证据规定制定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透露,《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制定曾“九易其稿”,原计划于2007年10月份公布,后因故推迟。

  樊崇义认为,如何实施两个《规定》,“不仅是法院的事情,而是公检法共同的事情。”■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