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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审查剥离交易时间缩减至3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0日 02:5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笑红)商务部昨天发布《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首次就反垄断审查中的业务剥离程序作出规范,将反垄断审查剥离交易时间由过去的6个月缩短至3个月。

  业内人士表示,《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行业正当竞争,保障企业跨国兼并重组有序进行。

  业务剥离属于反垄断审查中的结构救济行为,判定是否需要业务剥离的主要标准,是市场是否过于集中、是否会造成垄断。《规定》指出,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

  《规定》首次就反垄断审查中的业务剥离程序做出规范,规定参与经营的集中者在反垄断审查获批后,需将商务部规定的产能或股权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剥离业务的买方需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两年,在我国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件里,松下收购三洋、辉瑞收购惠氏、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等均涉及了业务剥离,如在辉瑞收购惠氏的案件中,要求辉瑞公司在6个月内剥离在中国大陆地区辉瑞旗下品牌瑞倍适及瑞倍适·旺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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