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许才芳)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手清理该市各级各部门不合规的政府规章。各责任单位应当将规章清理意见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结果和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规章面临四种处理
《通知》要求各规章清理责任单位应当对规章进行研究梳理,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保留等处理。
具体要求是,对规章已被上位法所代替,或者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予以废止;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基本不适用的规章宣布失效;对规章有关条款内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规章之间不协调或者规章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予以修改,尤其是要按照全国人大《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现有规章中有关“征用”、“投机倒把”等提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规划法”等与现有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一致的规章予以保留。
清理将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规章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求特别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