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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九霖多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00:49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李富永

  近日,前中国航油新加坡分公司总裁陈久霖的复出,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6月4日,央企葛洲坝集团下属的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悄悄在企业网站主页“高管团队”栏目上挂出“陈九霖”的名字,以副总经理的身份排行高管团队16个成员之中的第14位,分管人力资源。

  经证实,此“陈九霖”正是6年前导致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5亿美元巨大亏损、后被新加坡判刑并被国内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陈久霖。

  以聘用人员形式复出

  舆论对此反应强烈。对于陈久霖的复出,公众态度褒贬不一。反对者援引《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认为不该再次任用陈久霖,不仅国资委也未“正式任命”,葛洲坝国际公司也没有进行任何任命仪式。此外,陈久霖更名之举,也被舆论批评为缺乏“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的气派。

  国资委有关人事则称:“葛洲坝国际”副总经理职务不属于国企“高管”,无须经过任命程序;且认为陈久霖在经营企业方面很有才华。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认为,陈久霖的复出,和目前的法律并不冲突。如果给他安排职务,他走不了公务员系列,但可以走企业序列。企业用人途径比较灵活。

  目前,我国国企仅主要领导为公务员编制,员工多为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不能被录用公务员的条件如下: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杨小军认为,在没有公务员身份和党员身份之后,陈久霖可以作为社会人员被企业聘用。被国资委重新任用,和企业招聘一名外国人做高管是一个道理。“他实际上是从一个占用编制的公务员,变为一个不占编制的聘用人员。”

  然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此,有关部门的解释是,“葛洲坝国际”的副总经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对“替罪羊”的补偿?

  对于2007年被国内开除党籍和公职,陈久霖一直认为,无论是炒作期货,还是后来决定卖国有股来弥补亏损,都是公司的集体决定,非一个人可以决定的,这成了其一直讨说法的最大的理由,而且也有人替他鸣冤叫屈。

  他认为,中航油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民航局批准的,而给他定罪的主要起因之一的股票配售,也是经过批准的。

  “卖国家股我能个人决策吗?中航油集团都决策不了!”陈久霖表示。

  陈久霖的律师也在法庭上辩护说:“有关公司期权交易的所有决定都是集体决定。2004年10月之前,这些决定都是在公司内部专家及外部专家的一致强烈建议下作出的。2004年10月之后,这些决定直接由集团公司负责。”

  果然,据报道,一位国资系统的知情人士向外界解释说,陈久霖在央企任职一事,实际上获得了国资委的默认,“谈不上支持,可以说是一种补偿”。

  陈久霖还多次指出,国有企业炒期货造成巨大损失,决非他一人,和中信泰富高达155亿港元的亏损相比,中航油事件的确是小巫见大巫之举。但是因此得咎的则只有他一人。

  在陈久霖入狱后,国企类似的金融投机衍生品亏损案件层出不穷:中国中铁曾被爆出近20亿元汇兑损失;中信泰富惨遭155亿元的澳元汇兑损失;中国远洋因远期运费协议投资亏损而拨备高达50多亿元;东方航空航油套期保值合约公允价值损失已达62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有中国国际航空、深南电,等等。

  但对于国企的这些负面事件,截至目前,中信泰富财务董事张立宪和财务总监周志贤已引咎辞职,荣智健之女荣明方被纪律处分。其他各家公司管理层均安然无恙。主管部门仅仅是口头给予了风险提示,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任何惩戒,一些公司甚至收到了巨额补贴。

  即使是当年在新加坡和陈久霖一同收审的中航油总公司领导层,如今已各有所任。荚长斌在辞去中航油集团总经理职务后,已转任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顾炎飞则参与了中航油(新加坡)重组,此后就任淡马锡控股驻北京首席代表;李永吉就任中航油集团财务部总经理。

  在为中航油事件“定性”的普华永道的报告出炉之前,中航油集团一直表示,对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投机行为并不知晓,并称此为陈久霖一人“越权操作”所致。

  陈久霖被“双开”,在业界一直有很大争议,甚至有很多人为其叫屈,认为其不过是个“替罪羊”而已,陈久霖自出狱以来一直向有关部门“讨说法”。陈久霖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后,于2009年1月20日刑满出狱回国并来到北京。他表示“我是相信组织的。”

  在新加坡认罪

  但是,“替罪羊”的说法,并不代表陈久霖完全与巨额亏损事件无关。在新加坡法院的审判中,陈久霖是认罪的。

  2006年3月15日,陈久霖在新加坡法院就6条罪名认罪,包括2004年串谋诈欺德意志银行,并伪造财务文件、发表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从事内线交易、没有及时向新加坡交易所披露公司蒙受巨额亏损等。3月21日,新加坡初等法院对陈久霖做出判决,陈久霖必须服刑四年零三个月,同时遭罚款33.5万新元。

  学者马光远指出,“中航油”事件不应该全部归责于陈久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诸如从事石油期货这样的重大决策,没有陈久霖的个人倾向是不可想象的。东航、国航以及中信泰富在期货交易上的惨败无人被问责,并不因此认为对他的处罚是冤枉的。

  从中国方面看,陈久霖应该负担的责任很多,比如,在国家明令不得进行投机交易的情况之下,他指令公司交易员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其操作早已超出了套期保值范畴;虽然缺乏对于石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的基本常识,陈久霖胆子却极大,坚信油价一定下跌,豪赌必可成功,直至泥足深陷,酿成巨亏;在随后的股票配售中,又向投资者隐瞒了损失。

  陈久霖案发后,总是有意无意地表示是手下的两个交易员做石油期权交易偷偷建仓,犯下了错误的第一步。但是舆论指出,随后持续持仓的几大步,才是中航油走向地狱的关键,而这却是陈本人亲自参与的。如果他能够当机立断果断斩仓,那么就不会有现在的中航油事件。

  2004年末,国际石油期货价格迅速攀升之时,中国航油因澳大利亚籍交易员纪瑞德做出错误判断,出售大量看涨期权(即所谓卖空),最终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面对巨亏,中国航油及其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曾竭力试图挽回局面,把所持75%上市公司股份的15%折价配售给机构投资者,筹得1.11亿美元暗中用于补仓。

  2006年3月,新加坡地方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在受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唯陈久霖一人被判监禁,其余几人仅缴纳罚款,躲过牢狱之灾。时任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长、中航油集团总经理荚长斌被判罚金40万新元,中航油集团派驻中航油(新加坡)的董事李永吉及顾炎飞分别被判罚金15万新元。

  2007年2月6日,国资委在京宣布了关于中航油巨亏事件的处理决定:原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经理荚长斌被责令辞职,陈久霖被“双开”。

  经济学博士马红漫指出,当年陈久霖案暴露了国有资本监管中委托人与代理人错位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国企过度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更令人遗憾的是,从4年前陈久霖海外受审到如今重回国企被委以重任,其间鲜见国资主管部门对其行为给出明确的定性。

  据悉,2004年8月18日,中国航油曾宣布以每股4.12新元的价格,从印尼商人手中收购了8800万股SPC股份(相当于总发行股本的20.6%)。可是,当年11月24日,中国航油母公司在股东会上投了否决票,以致该项收购计划再次失败。中国航油还为此赔偿了印尼商人3000万美元。此前,中国航油曾以低价收购该公司未遂。

  还想施展拳脚

  去年9月,国资委下发通知,责令央企清理所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并重申对于造成的重大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此,陈久霖认为,中国石油期货交易是迟早要做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目前国际油价很大程度上受到世界石油市场上的期货、期权的影响,但是世界石油期货市场的规则是由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中国不参与就永远没有参与制定规则的话语权,也只能永远追随别人制定好的游戏规则。

  出狱后,作为石油企业管理者,陈久霖曾提出过自己对于中国能源安全的想法和建议。他主张要改善中国作为消费石油第二大国却在国际石油市场上没有话语权的局面,必须通过倡议或者主导、牵头建立国际石油输入国组织等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欧派克,石油输入国组织(英文简称OPIC)的想法应运而生。

  陈久霖表示,只有将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能源消费大国捆绑在一起的OPIC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尽管一步到位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但可以采取先小范围区域合作,继而形成更大范围联盟的方式,逐步实现OPIC的组建。

  陈久霖的主张得到一些学者的响应。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指出,“实体经济全球化、金融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中国必须要学会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并积极参与,从而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在这么多企业付出代价后,政府应该反省制度,而不应该一味地禁止。强化对央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制度、严格责任人和培养相关人才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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