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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9日 04:07  济南时报

  时报6月28日讯(记者王颖军 通讯员鲁央轩)记者今天获悉,人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林业局、山东银监局、保监局联合制定实施《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

  《办法》规定,可用于抵押的林权主要有: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等。而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如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及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等,则不得抵押。在山东省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林权抵押期限、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合理确定。其中,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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