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买房”案二次开庭双方激辩
本报讯 (记者何道岚)昨日上午,怀疑遭遇“被买房”的广州市民陈东明状告南方公证处与涉事银行的案件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双方均认可早前的笔迹鉴定结果,认为陈东明确曾被冒用笔迹进行买卖房屋,但却在多个焦点分歧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公证处表示,侵权人应为当年操作交易的房地产公司,“我们也是被欺诈的受害人。”陈东明则称,在房地产公司已金蝉脱壳之时,审核工作出现漏洞的被告方难辞其咎,“理应赔偿经适房申购失败所造成的26万元损失”。
争议一:
被告是侵权人还是受害人
“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也受到了欺诈,其实也是受害人。”被告代表提出,陈东明被冒充买卖房屋,进而被取消经适房申购资格的事件中,大江房地产公司等直接参与者才是侵权者,而与作为中间方的公证处及银行无关。第三方律师说:“原告应该找大江房地产公司索赔,而不是我们。”
陈东明表示,大江房地产公司现已人去楼空,在事件曝光前便金蝉脱壳,“警察也说找不到人了”。其代表律师肖锋认为,被告与第三方的工作疏忽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理应负上连带责任。
争议二:
资格能否保证申购成功
肖锋出示数份资料,包括在经适房申购现场拍摄的表格:显示广州市民陈某成功申购聚德花园一单位,而通过网上的政府公开信息,可证实陈某的申请分数为88分。肖锋称,陈东明的原始分数为90分,高于成功购房的陈某,但因“被买房”被扣25分后,最终以65分的低分落选。
被告与第三方律师均对此表示,原告出示的资料都非原件,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不予讨论。对于陈东明当场指出“可以从政府网站的公开文件上看到”的说法,被告表示不成为庭上依据,因此“原告无法证实申购资格与申购成功之间存在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