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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二审仍然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 09:29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文强二审仍然判死
文强二审获死刑,数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放起鞭炮庆祝。 新华社 发
文强二审仍然判死

  据新华社重庆5月21日电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人涉黑案21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文强等5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与此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妻周晓亚以及文强手下“三大金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释法

  1.为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据新华社电 该案二审审判长张波就社会关注的维持对文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进行释法。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对受贿犯罪量刑时,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审判长张波表示,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他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张波在宣读二审判决书时强调说。

  2.何以被认定为黑帮“保护伞”?

  据新华社电 就文强等人何以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二审审判长张波也予以释法。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包庇”和“纵容”两种方式。“包庇”一般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即构成本罪。

  结合文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张波表示,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他们与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等人长期交往,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有组织的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肆收受财物,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包庇,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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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晚报报道 20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陈光明同志提前退休,免去其重庆市公安局副厅局级侦察员职务。

  据悉,陈光明从警30年,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资料员、材料室副主任、行政科科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党总支书记、总队长,和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党总支书记、总队长(副厅级)。

  文强案发后,陈光明接受调查,承认和文强是情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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