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界定20种问责情形
文/记者杨明 通讯员粤纪宣
记者从广东省纪委了解到,《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20种情形将被问责。
引发群体事件要被问责
《办法》规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
《办法》规定,“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于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问责情况规定得比较详细。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也属于“应当问责”。《办法》还规定,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此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也将受到问责。
五种方式问责直至免职
记者了解到,广东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其中,责令公开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而对于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的情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情况的将从重问责。
被问责官员可有条件复出
被问责落马的官员能否复出,如何复出?《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