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庞东梅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其中提出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等。
《意见》的出台,无疑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舞台,有利于民间资本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继续在稳定上升的通道前行。
“政府为民间投资进入金融行业营造了较好的条件和环境,《意见》的出台充分表明了这一点。”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记者表示。
随着我国民营力量的不断发展壮大,在资金规模上有能力投资金融机构,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意愿也日趋强烈。此次文件的出台,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敞开了大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不是约束性的行政命令,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市场。至于民间投资愿不愿意进入金融行业,以及能不能够进入金融行业,还要取决于民间资本本身和接受投资的金融机构双方的协商。”赵锡军告诉记者。
从专家的这一分析来看,《意见》对市场的影响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商业银行是否有需求,民间资本是否有进入意愿,是否具有相应的实力,其中涉及的复杂问题都需要按照市场规律解决。但是毫无疑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市场上原有的惯性思维将会被打破。
《意见》中提及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比例数据,给市场留下了许多遐想空间。许多业内人士表示,这一举措的放宽将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赵锡军向记者表示:“比例并不是关键问题,问题在于后期。也就是说民间资本在金融机构中所占的比例多少并不是关键问题,最主要的是成立后的金融机构能否顺利、较好地运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促进村镇和社区的经济发展,方便村镇和社区客户的生产生活。”
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同时,是否会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带来影响,是人们所关注的一大问题。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防范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赵锡军告诉记者:“核心的问题是成立的机构是否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好的规章制度,采用好的管理手段,在业务开展的中间较好地考虑到风险的问题。”实际上,在商业银行的成立和运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只要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就可以成立商业银行,但是该商业银行的风险,不是看投资方是谁,而是看该商业银行本身经营的状况。
民间资本,比如煤炭企业、贸易企业、加工企业的资本等进入金融机构,必然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如何转型。因为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也具有行业特征。金融行业也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要求其遵循金融机构特有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的规则。
“作为金融机构来讲,具有与其他商业性机构、其他企业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和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关联交易、业务风险的控制。”赵锡军如是说。他认为只要新进来的股东,按照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治理结构来执行,而不是按照原来所从事的行业模式套搬到金融机构上来,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都没有问题。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业内人士最关心的是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他们认为,防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后关联交易、业务风险,不仅需要商业银行自身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监管的程序和规定实施监管,加强防范的力度。
此外,《意见》还要求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完善担保体系,同时强调要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等。这些举措都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