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期回应
关于合法的错误刑拘不再赔偿问题,我感觉,陈春龙教授的批评过于委婉了。
老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要赔偿。但什么算是“没有犯罪事实”,不好界定,过去20年的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判定标准,就是“结果责任原则”,只要结果错就得赔。这背后有一个法理,国家赔偿的核心是对受损害公民进行救济和补偿,这种救济或补偿并不以国家犯错为前提,也不以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为前提,它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权的呵护。
这一次,刑拘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违法和超期羁押两种,意味着实施20年的国家赔偿范围被大大缩小了。一个可怕的后果,是警察滥用刑拘权的情况可能大量出现,关于警察是合法还是非法刑拘的扯皮案件将增多。
□程山(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