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
自商务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工作以来,在我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杭州市、宁波市、永康市和慈溪市再生塑料产业基地等4个城市(项目)已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初步形成了集回收、分拣和初加工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有效带动了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了循环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加快推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总结国家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拟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有效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试点先行,省级示范带动的总体思路,在全省各市、县中选择一批政府领导重视、部门管理规范,并拥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的地区,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逐步向全省推广。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两级试点示范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全省一半以上的市县达到省级示范城市标准,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功能齐全、管理科学、有效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范围选择和基本条件
以市(含设区市和非设区市)为单位申报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已列入国家试点的3个城市除外),申报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台经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建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商贸、财政、公安、工商、环保、供销、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3.具备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承担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市(以下简称“申报城市”)由当地商贸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2);
2.申报城市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建设的目标、重点和工作措施等相关内容);
3.申报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协调机构及相关文件;
4.申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图纸等证明材料);
5.申报城市商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
6.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龙头企业的相关材料,包括愿意承担项目建设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承办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以电脑打印的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5月15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收到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后,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试点城市,并按照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经试点城市申请,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进展情况及地区分布等因素,分批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命名为“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并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及政策支持
申报城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后,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实施工作,以便尽快申请示范城市验收。
(一)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贸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充实工作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工作进程;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建设规划、供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再生资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抓好工作方案的实施。试点城市商贸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根据上报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并加强对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工作联络与信息反馈。试点城市商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针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和考核,总结成功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并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可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落实支持政策。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并且根据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情况,通过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资金给予支持(宁波地区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市贸易局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同时,逐步向全省推广示范城市经验和做法,带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蒋欢欢电话:0571-87056297,87057547(传真)
省财政厅:夏慧民电话:0571-87058472(兼传真)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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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