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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3日 14:06  商务部网站

  各设区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义乌市经贸委、财政局:

  流通环节是产品价值实现的必经渠道,也是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有效途径。连锁专卖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在我省经过一段时间探索,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一批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凭借多年来国内销售网络建设优势,实施品牌营销,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并取得良好成效。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吕祖善省长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营销网络建设讲话精神,推动我省一批具有品牌、产品和管理等优势的企业,通过开设连锁专卖网络等方式,延伸零售终端,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拟开展品牌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流通环节的价值实现和品牌增值功能,通过支持一批市场占有率较高、消费者较为认可的品牌,采取自营或特许加盟的方式开设连锁网点,不断延伸销售终端,帮助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有效提升我省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效应。争取通过试点工作,推动我省10个重点行业的100家左右的企业,到省外开设约1000个连锁网点,并以试点带动,逐步建立起通畅、高效、多元、增值的浙江产品现代营销网络。

  二、试点范围。根据我省块状经济、特色产业的发展现状,综合考虑产业规模、品牌影响力、产品消费方式等因素,确定服装、纺织、鞋类、箱包、丝绸、灯具、医药化工、五金工具、家电和其他优势品牌等十个行业,平均每个行业选择10家企业作为试点,通过财政补助等政策手段,推动试点企业到省外开设连锁专卖网络。

  三、基本条件。注册地在浙江省内的工商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经营规模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拥有自主产品品牌;

  (二)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品牌称号(含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和浙江省商业老字号);

  (三)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需要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四)近三年没有违反财政、税务等规定,没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规行为,能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营销技术。

  四、试点申报。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市级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试点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销售概况、销售渠道及网点建设情况、市场开拓思路等内容);

  2.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5.省级以上品牌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初审。各市商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推荐。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推荐名额为10家;嘉兴、绍兴、金华、台州推荐名额为7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推荐名额为5家;义乌市推荐名额为3家,省属企业推荐名额不超过3家。

  (三)确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认定条件,对各地和省属企业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全省拟确定50家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

  五、政策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确定的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宁波辖区内的企业财政补助事项由市贸易局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一)对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到省外(国内)每开设一家直营连锁网点给予3-5万元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由省商务厅等部门举办由试点企业参加的特许加盟展,对加盟展期间试点企业每签订一个在省外开设网点的加盟合同,对试点企业给予2-3万的财政补助。

  (三)试点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允许其按要求进行备案后,从轻或免于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对纳入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将进行统一宣传,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

  (五)由政府搭建对接平台,推进试点企业的产品进入省内知名流通企业销售或者开设专柜,扩大试点企业产品的省内市场的占有率。

  请各市和省属企业于 5月15 日将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商发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 吴哲 0571-8705754687057547(传真)

  省财政厅 夏慧民 0571-87058472(兼传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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