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林蓓
深物业A(000011)今日发布公告称,5月10日受到证监会新的处罚决定。证监会决定不再对公司处以25.08万元的罚款,但仍将没收公司此前违规所获得的利润。
2008年9月10日,深物业A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通知,证监会对公司2007年以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2009年12月3日,深物业A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公司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并拟对公司给予没收人民币25.08万元和港币854.47万元,并对公司处以25.08万元的罚款。同时,还拟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
此后,深物业A依法向证监会递交了《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请求减轻、免除处罚。
经过复核,证监会认定:深物业A在1999年9月至2005年3月间,在长江证券深圳后海海岸城证券营业部,利用个人账户申购新股,在2007年账户清理过程中卖出,共获利25.08万元;公司于1994年1月违规借用其他法人账户买入B股股票,并于2007年3月至9月陆续卖出,其间共获利港币854.47万元。
对此,证监会决定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25.08万元罚款,经复核决定不再处以罚款;没收深物业A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万元和利用其他法人账户违规买卖B股的违法所得港币854.47万元。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深物业A认为不会对公司2010年度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但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将以此为戒,确保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