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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不满意?你有“后悔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2日 04:12  东南快报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

  “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不承担任何费用!”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了解到,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正式进入修改程序(2008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根据业内人士预测,新《消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年底之前。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新《消法》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真实遭遇:王先生在网上看见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便买了一顶。货送到时,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内的虽然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链没有,而且面料摸着也很差劲。王先生要求退货,卖家提出让他付50元邮费才能退。王先生说,这顶帐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他觉得不划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修改解读: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词,“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新《消法》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真实遭遇:在南京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不下5个推销电话。他说,这些电话除了南京的,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而且这些人几乎都能准确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这让刘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一个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新《消法》部分条款

  “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X倍以内的赔偿金。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新《消法》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修改解读:周晖指出,从这句话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

  不得随意搜身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赠品也有“三包期”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扬晚、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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