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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受证监会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2日 01: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深物业A(000011)周二晚间公告称,公司于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证券以及利用其他法人账户买卖B股违法所得的25.08万元人民币及854.47万港币被没收。深物业A和深物业B周二分别收报7.37元和3.70港元,跌幅分别为1.99%和1.33%。

  去年12月初证监会就此事发给深物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过深物业的陈述和申辩,本次决定与此前相比,处罚力度有所减轻,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25.08万元罚款,经复核决定不再处以罚款,同时拟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也未再提及。根据公司的公告显示,公司于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本公司存在如下证券违法行为:公司于1999年9月至2005年3月间,在长江证券深圳后海海岸城证券营业部,利用个人账户申购新股,在2007年账户清理过程中卖出,共获利250849.80元。

  此外,公司于1994年1月违规借用其他法人账户买入B股股票,并于2007年3月至9月陆续卖出,其间共获利港币8544744.97元。

  为此,证监会作出处罚,没收公司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49.80元,利用其他法人账户违规买卖B股的违法所得港币8544744.97元。

  深物业表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2010年度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并表示公司现任高管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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