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丁兆林评]与其增加"后悔权" 不如不"后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1日 15:26  中国广播网

  【事件】记者10日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我国拟规定非现场购物30天内可退 增“后悔权”】

[丁兆林评]与其增加"后悔权"不如不"后悔"

  中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 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丁兆林特作如下点评。

  丁兆林: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对消费者的保护因该是基本保护,其余可以由市场来完成;条款是双刃剑,应该防范商及市场的正常发展,注重法庭的公正服务的提供。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中国之声、中国广播网联合推出新闻线索提供平台,您可将新闻线索发至邮箱:xwxs@cnr.cn我们将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调查事件、报道事实、揭开真相。)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