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庄氏”告老字号侵犯其注册商标
商报记者 金莉娜 □璞萱
苦心经营餐饮生意20年的江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上海南市开国丰火锅酒楼做生意,挂出的店招牌号响当当,竟然会“跳”出来一位在浙江同样做餐饮生意的庄女士,直指他的“国丰”老字号侵犯了她的注册商标,并要求江先生的餐饮公司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同时赔偿1万元的经济损失费。
日前,浦东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庄女士的全部诉请。
用自己名字冠名公司
对庄女士的起诉,江先生哭笑不得。原来,江先生是用自己的名字“国丰”来给公司取名的。早在20年前,江先生就开始经营“上海南市国丰火锅酒楼”(下称“国丰火锅”),2002年3月,国丰火锅变更为“上海国丰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国丰餐饮”),营业范围为中型饭店、酒、饮料的零售,并先后在浦东、黄浦、杨浦等区开设过分店,在上海颇有名气。
2002年5月15日,国丰餐饮重新进行了装修,装修公司替江先生制作了一块店面招牌,这块招牌呈圆形,中央为“国丰”两字的繁体,周边是几条具有古典味道的上下左右对称的线条勾勒,与繁体字的“国丰”相得益彰。正是这块让江先生十分满意的“国丰”招牌,让他突然之间成了一个“商标侵权者”。
因相似被“庄氏”起诉
今年42岁的庄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11月,她与浙江省鄞县东钱湖酒家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从而获得了一个带有鲤鱼图案及“国丰”字样的圆形商标。2007年8月,经向商标局申请,该“国丰”商标获准续展10年。
法庭上,庄女士认为,江先生的招牌与自己注册的“国丰”商标都为圆形,且都含有“国丰”二字,具有相似性,因此要求江先生立即停止使用“国丰”招牌。庄女士还同时提供了自己授权山西、浙江等地的酒楼使用国丰商标的许可合同,其中每年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为五千到一万元不等。
标识形象相差甚远
江先生所在的国丰餐饮对庄女士的诉请表示难以接受。江先生指出:“从庄女士申请注册的‘国丰’商标来看,其商标内部右上角为简体‘国丰’字样,圈中央为竖身朝右弯身的鲤鱼,鱼下方及右面配以波浪,鱼身左面则用麦穗相称,这些组合图案与江先生的‘国丰’招牌视觉上存在明显差别,怎么能说相似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女士的“国丰”商标与江先生餐饮公司的“国丰”标识不属于近似,且庄女士的注册商标规模较小,至今未在上海市范围内使用过,在上海市的餐饮行业内缺乏知名度。而国丰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先生20年前就成立了“国丰火锅”,后于2002年3月成立“国丰餐饮”,主观上不存在借用庄女士的商标扩大自己公司影响力及营业额的故意。
综上,法院判决对庄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