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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第一被告获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1日 08:58  一财网

  受

  社会广泛关注的“央视大火”被告人徐威等21人危险物品肇事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10日进行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组织在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央视新址办综合处的被告人邓炯慧等人负责筹办工作。

  2009年2月9日20时,作为央视新址办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荣启动燃放活动。烟花燃放至20时15分许,礼花弹爆炸后的高温星体落入文化中心主体建筑顶部擦窗机检修孔内,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其中包括6名消防队员、2名施工人员),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6亿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上述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沙鹏、张炳建具有立功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子俊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刘发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分别判处王世荣、高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分别判处李小华等十三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陈代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刘桂兰、戴剑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陈子俊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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