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柯锐 通讯员肖玉国、夏英报道:近期装修迎来旺季,因家装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有不少纠纷系因装修“行规”引起。
市民李先生近日到汉阳琴台工商所投诉,称去年11月20日,委托武汉市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合同约定今年元月21日交房。然而直到2月7日,该公司才将新房钥匙交到他手中,并要求李先生结清4176元尾款。此时,李先生发现墙壁有渗水现象,遂要求其检修后再结尾款。维修完毕,时间到了3月22日。
此时,李先生要求按合同中注明的延期交房责任,扣除延期交房60天的赔偿后支付余款,遭拒。
据负责装修的项目经理介绍,李先生的房屋装修是半包,因李先生未按要求及时购买装修材料,以至拖延工期。而按行规,交钥匙就视同为装修验收完毕。2月7日后的只能算是交房后的“维修”,不属装修。
工商人员指出,装修合同中既然有验收单,应将验收单中双方签字的日期(3月22日)作为交房日期,而不能以其潜规则为准。不过,因购买装修材料等原因,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经调解,该公司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810元,李先生再结清装修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