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增强居委会自治功能、颁布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盐田区从社会建设的多方面入手,多层次、全方位地推动社会建设,使社会建设工作适应辖区社会发展需要,经得起历史考验。
新增公共服务职责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盐田区制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试行办法。
盐田区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政府绩效目标管理改革等相结合,考虑具体服务项目的市场化进程、社会组织发育程度等因素,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新增的公共服务职责,应首先考虑以购买方式实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要有实施方案,包括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定价依据、购买方式、进度安排、合同样本及管理评估制度等。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购买项目的跟踪监管,规范合同管理,建立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社会建设有“尺”可量
为了使社会建设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盐田区还制定了《盐田区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指标体系遵循综合性、专业性、可操作性、独立性、可比性等基本原则。集中反映能为区委、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建设主要数据,运用系统优化原理,科学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尽可能采用代表性强的核心指标,使评估指标既少而精,又专而准。考评内容尽量量化,指标尽量具体,方法易于操作,数据容易采集,同时考虑指标的层次,设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覆盖社会建设各个主要领域,二级指标覆盖社会建设各个重要环节。
这个指标体系立足盐田实际,紧紧围绕建设民生幸福城区的目标,突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选取了民生福利、社会公正、社会安全、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文明等社会建设主要领域和重点环节,具体从居民生活质量指标、社会公平指标、社会安全指标、经济指标、生态指标、社区建设指标、社会文明指标、市民幸福感等8个方面,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每万人口医生数、城镇登记失业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性别平等指数、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率、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治安案件发案率、交通事故死亡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超标率、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人均生产总值、第三产业比重、森林覆盖率、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绿色道路、人均园林绿地面积、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指数、社区服务指数、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密度、安全文明小区数、每万人口持证职业社工人数、居民合法诉求表达畅通指数、无偿献血人次、社会救助人次、万人拥有律师数、每万人口注册志愿者人数、公共设施无障碍率、每万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数、收入分配合理度、交通满意度、教育满意度、医疗满意度、文化体育满意度、社会治安满意度、人际关系满意度、社会事务公众参与度等共43个指标组成。
盐田区将指标体系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口径,作为检验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尺和工作指挥棒,并作为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指标体系》以2010年为基准期,从2011年开始测评,每年第一季度末发布上年度社会建设发展指数。
社区居委会全直选
为进一步增强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更好地发挥其推进基层民主、协调群体利益、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盐田区还制定了进一步增强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实施办法。
盐田区提出,按照属地选举的原则,实行社区居委会成员100%由选民提名的直接选举。除居民代表大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指定、委派或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完善民主评议会、民主协调会、民主听证会的“三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居委会自治运作的常规制度。“居民论坛”要定期邀请相关政府人员、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与居民面对面对话,及时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居民自治组织的要求,独自建立完整账务,并进行“第三方”审计。制定以居民满意度和社情民意知晓度为导向的社区居委会工作评估标准,引导社区居委会围绕促进民主、关注民生、服务居民开展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其进行行政性考核。认真开展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代表评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活动,并将评价结果与奖惩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实效。
建立社区资源共享机制,改“一站式服务”为“一门式综合服务”,整合社区矫正、养老、助残、托孤、济困、青少年教育、家庭服务、居民活动等各类服务,打造综合性社区服务平台,增强社区公共服务能力,让居民在社区享有便捷服务,增强社区居委会的凝聚力和居民认同感。
逐步调整选民结构,突破户籍制度限制,扩大社区居委会选举的选民范围,鼓励持有“居住证”的常住居民进行选民登记,引导社区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服务管理能力强、热心社区事务的大学生、社工、居民参选,鼓励符合条件的业委会成员、辖区企业、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公职人员通过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
按照人缘、地缘、业缘关系及方便组织、整合资源、建立居民生活共同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调整社区居委会的设置。积极探索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融合,明确两者的职责关系、职能定位,推动两个组织一体化,共同打造成为居民权益代表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社区居委会服务、活动用房和场地,现有用于经营性出租的要全部收回用于居民活动服务。加大社区投入保障力度。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服务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标准。通过财政拨款、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募捐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对工作成绩显著、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从事居委会工作时间较长、居民认可度较高、成绩较突出的居委会成员,可授予荣誉称号,不断增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荣誉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