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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可作出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8日 01:59  新京报

  新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京报:精神损害赔偿写入了赔偿法,您怎么评价?

  陈春龙:意义重大,是尊重民意、以人为本的体现。

  佘祥林蒙冤入狱,屈打成招,妻离女散,家破母亡,牵连无辜,身心俱碎,其造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损失,岂是仅按照羁押天数计算的二十几万元就能赔偿得了的!

  仅仅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不赔偿看似无形、实则在4009个日日夜夜形影不离地压抑在佘祥林本人及其亲属,压抑在出具“良心证明”的邻县乡亲身上的沉重精神枷锁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既不合人情,又不合法理!何况民事赔偿中已有精神损害赔偿。

  新京报:这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否足够?

  陈春龙:现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原则,随意性大,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当事人的请求之间存在扯皮空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哪一些构成“造成严重后果”,现在赔偿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这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不一样,看不见、摸不着,认定比较困难,现实情况复杂,案件千差万别。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一时很难在法律中作出抽象统一的规定。留待以后具体案件中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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