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京十二条”在“国十条”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被称作是“我国近几年有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最严厉的政策组合”。此前,有论者认为这是对此前1998年23号文件和2003年的18号文件的彻底否定,是“向计划经济的倒退”。是这样吗?
尹中立: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一种经济手段,不能说采取哪种手段就是“进步”或“倒退”。我认为这是政府政策的纠偏与修正,更准确地说是对2003年的18号文件的纠偏,对1998年23号文件的回归。
因为事实证明了近几年来推行的单纯强调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为导向的住房制度改革是行不通的,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必须强调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将住房列入民众的基本保障制度来解决。
叶檀:我坚决支持此轮房地产调控,并认为此轮调控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比如增加保障型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供应,比如抑制投资性住房需求等,都是房地产调控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新政进行质疑是有必要的,但是,不要动不动就去贴标签。我认为不管新政如何调控,关键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也就是说,光有一个好的目标来抑制房价上涨还不够,更多的要从制度层面来推进,借着此次楼市新政的推出把一些基本的相关法律框架搭建起来。
新京报:能否进一步来解释一下?
叶檀:从目前来看,是人大把权力让给了政府行政部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得到人大的法律认可,比如对现有关于住房的60多种税费进行清理,清除一些不合理的税费,应交由人大复议,增加一些必要的税费,应交由人大批准。这种方式,同样可以达到抑制房价的目的,而这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来执行的。
新京报:“京十二条”在法律上有无值得注意的地方?
叶檀:“京十二条”中的某些临时举措有触碰法律底线之嫌,如第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规定”。很难找出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家庭购买二套以上的住房,这是对家庭自有资金使用权的粗暴干涉。
我认为运用行政手段来控制公民的资金支配权,并不合适。政府完全可以运用经济杠杆,对“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征收重税,导致成本过高,风险过大,可能带来亏本,让投资者自己衡量,从而失去兴趣。
客观结果是一样的,但是不同的抑制手段,就会有合法与否的巨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