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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化的政府哪能不被“敲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7日 10:22  金羊网-新快报

  要人有话说

  似少实多

  言近旨远

  讲彻底一点,我们先不要贴标签,不要上来就问这个是不是西方的?是不是中国的?应该先问这个事情对老百姓有益还是无益?如果对老百姓有益,就算是西方的又怎么样?”

  言论

  背景

  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日前接受凤凰网独家访谈时称,制度好坏不应贴标签,关键看是否有益。

  三言堂

  自由发言独立精神

  ■肖畅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兔坂镇的农民马继文持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当地镇政府和马继文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方“被迫答应”给一定钱财。显然,这一协议并未生效,事后临县法院以“敲诈政府”的罪名对马继文作出刑事判决,二审也维持了原判(5月6日《中国青年报》)。

  “敲诈政府”的罪名,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今年2月,河北沧州4农民因进京反映问题而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2000年,陈同梅因法院对婚后财产分割等判决不公而进京,在当地政府劝说下回来,提出以法院赔偿来挽回公道,结果被法院以类似的罪名判决。还有类似的“诽谤政府”、“损害政府形象”等罪名,我们也并不陌生。

  “敲诈政府”的几个类似案例,都有明显的共同点:地方政府要规劝上访者离京,提出金钱补偿,而金钱补偿协议多无法生效,“敲诈”的罪名随之而出。在这个定罪公式的背后,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敲诈者”总有用以威胁对方的砝码,这砝码是什么呢?我想,无非是上访者对地方政府维稳能构成潜在的影响,使得这些“稳定”,成了一种能被随时“恫吓”的对象。

  一个人在威胁到公共安全时,确实能真正恫吓稳定的大局,但这种恫吓无以敲诈政府,用金钱赎买这些威胁者,只能表明政府的无能,甚至是有罪的。而敲诈勒索的罪名,一般用于刑事案件,刑法属于私法,针对的是个体间的伤害。在这一系列的刑事判决中,地方政府却俨然成为了该被刑法保护的对象,它们开始从公法的框架跳出,与公民个体对簿公堂,进行私法的较量。这无疑表明,这些地方政府开始人格化了,私有化了。

  这些地方政府,借助司法行为,运用一种奇怪的司法逻辑,将自己首先变成一个自然人,站在私法的框架下将公民个体定罪。也就是说,当这些地方政府以人格化的形式出现于司法活动中,同时也表明自身承载的公共利益完成了私有化。维稳不再是维系一地的稳定大局,而是一个衙门内的稳定,这种稳定是以政绩的形式表现的,而这种政绩同时也能维系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稳定地工作下去。

  事实上,“敲诈政府”的罪名,基于法理常识就可以推翻。问题不在于司法的逻辑上有何可疑之处,疑点简直是公开而明朗的。问题在于,一个法官总能根据预定的需要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的司法解释,运用不同的审判逻辑,而这种预定的需要,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还是维系地方政府利益,则检验着司法制度的真实面貌,更能让我们看到这种司法是公共的还是私有的,是属于公众的还是一地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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